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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恢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林汉彬与邢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汉彬,邢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恢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林汉彬,男,汉族,身份证号44522xxxxxxxxxx893,xx省xx市人,现住xx市xx区。被执行人邢立民,身份证号46003xxxxxxxxxx012,男,汉族,现住xx市xx花园xx座xx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城民一初字第96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林汉彬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应当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顺利实现债权,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城执恢字第33-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邢立民所有的位于xx市xx花园xx座xx房[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10)字第13x**号,地籍号:03-08-xx,建筑面积为148.10平方米]。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暂时不能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情形,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962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文新审 判 员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