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7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尤传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尤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720-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尤传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城头】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尤传奎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