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超、陈世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超,陈世贵,陈永昌,王振远,王法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656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亓雪,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永超。被告:陈世贵。被告:陈永昌。被告:王振远。被告:王法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超、陈世贵、陈永昌、王振远、王法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超、陈世贵、陈永昌、王振远、王法亮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永超、陈世贵、陈永昌、王振远、王法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