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刘艳华、韩秉兰、刘宜坤与孙青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华,韩秉兰,刘宜坤,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执字第492号申请人刘艳华、韩秉兰、刘宜坤被执行人孙青我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艳华、韩秉兰、刘宜坤与被执行人孙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我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周智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