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亚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州,农民。被执行人徐州宏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凤城镇张五楼街。法定代表人尹宏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亚州与被执行人徐州宏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采取相应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丰房权证公字第7**号、丰房权证私字第796-1号;土地证号丰国用07第93**号),以及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原材料。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丰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XX宏执行员 黄超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