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马桂荣与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荣,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荣,女,193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立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禹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9月24日我院作出(2012)禹法执字第14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一宗进行了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后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其院内的清花机两组,梳棉机12台,并条机8台,粗纱机5台,络筒机6台,细纱机(新)10台,细纱机(旧)13台,合股机1台,捻线机6台,水温空调3台,变压器1台作价271.59万元,交付马桂荣等申请执行人抵偿其债务共计16008058元的16.87%(注:杨庆业9076元、刘清泉10117元、纪金岺170614元、刘玉亭8000元、于长立35424元、王秀义11746元、于长庚10898元、田向华41396元、于永奎30106元、于永军7646元、应再杰46214元、应行军18290元、田春明37925元、应再付3507元、应志建20693元、张英和42790元、于长强57796元、于长征10192元、李学明6767元、李连水9687元、秦玉峰23341元、杨红旗49501元、杨秀付18970元、于春付59849元、于永峰14571元、于长付15099元、张玉梅13378元、赵兰英54000元、李长征4420元、于永孝18689元、张荣村9601元、张荣泉11795元、李长文86933元、李洪莲11280元、张荣平43740元、李爱红22621元、李洪文6930元、李胜业7634元、李成业46378元、于永伟132791元、李学德45474元、李建业63489元、李学英34195元、于永生23692元、王长友14828元、于立东30331元、杨金业75459元、应秀芳11749元、徐敬华1685018元、李延祥14402元、贾维国220000元、冯长胜15493元、信维庆59575元、陈建军22815元、李爱珍57614元、尹桂合16717元、尹桂武24035元、尹桂财27220元、仉立泉127960元、程琳59000元、马墨秋59000元、李明132000元、梁吉民1800000元、高唐如泰棉业339982元、应化义31125元、于永泉33891元、应德新20**元、田春兰6245元、于立燕5500元、于立军39000元、于海平2772元、田向南9500元、刘荣海22600元、王甲报16800元、程先广7833元、国荣明38100元、国爱兰13100元、国荣亮16100元、程木春41250元、李华10000元、赵和平27900元、于永军5000元、于凤芹164242元、于长法2000元、张荣立194809元、尹秋花5157元、于长治27345元、王庆友14516元、马桂荣3600元、杨秀付4000元、田春燕34700元、田春霞39600元、于永峰80930元、于永建153059元、刘秀珍65147元、国为民41000元、尹俊鹏5200000元、张荣富287193元、张元星51903元、杨安利551785元、刘学冬762646元、白吉臣748200元、韩来路842710元、XX204347元)和杨治深工资15000元(优先全额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臧秀峰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