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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段国辉与张艳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国辉,张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段国辉,男。被执行人张艳君,女。申请执行人段国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30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段国辉与被执行人张艳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45.00元由被执行人张艳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