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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昊聪与被执行人孙刚华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聪,孙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李昊聪,男,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孙刚华,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昊聪与被执行人孙刚华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一、被告孙刚华于2013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昊聪抚养费2,400.00元(自2013年9月份至2014年9月份,每月200.00元)。从2014年10月份起,被告孙刚华于每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全年抚养费2,4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昊聪的法宝代理人李洪宝负担。2014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自2013年9月份至2014年9月份剩余抚养费1,0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孙刚华将全部执行款1,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昊聪,至此本案本次申请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