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邰雨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邰雨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京杭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陆月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被告邰雨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邰雨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谭 清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沐文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