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刑执字第63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明洪拐卖妇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洪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刑执字第6368号罪犯张明洪,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初中��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05)文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洪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6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第四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张明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洪,现刑罚执行已达九年五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2013年7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28日止。罪犯张明洪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3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明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波审判员 李莉萍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