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114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重庆泰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李丽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秦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1405号原告重庆秦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证:67103578-1。法定代表人秦良开,职务经理。被告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秦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秦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秦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重庆秦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受。(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