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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64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6454号原告赵某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