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非诉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高玉君、磐石市天鑫采石场信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高玉君,磐石市天鑫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非诉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铁骑,经理。被执行人高玉君,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磐石市天鑫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孟凡利,经理。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玉君、磐石市天鑫采石场信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66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666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