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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非诉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高玉君、磐石市天鑫采石场信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高玉君,磐石市天鑫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非诉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铁骑,经理。被执行人高玉君,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磐石市天鑫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孟凡利,经理。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玉君、磐石市天鑫采石场信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66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666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