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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法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红霞与被执行人陈志玲健康权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舞法执字第388号陈志玲:梁红霞与你健康权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舞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红霞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陈志玲偿还梁红霞1841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