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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与张进学、展天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张进学,展天玲,汪学明,李学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洁琼,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丽银,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学,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展天玲,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张进学。被告汪学明,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李学明,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学、展天玲、汪学明、李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