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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陆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683号原告陆某某。被告缪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文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124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张宁波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