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法民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宫正与朱家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2181号原告宫正,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全军(特别授权),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述,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正与被告朱家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宫正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宫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137.50元,由原告宫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