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州威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威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冷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威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