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字第159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北京中旺置地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北京中旺置地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5931号原告李雪松,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中旺置地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东座603号。法定代表人韩春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松与被告北京中旺置地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雪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雪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首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