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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淑艳与熊仕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艳,熊仕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张淑艳(反诉被告),曾用名张继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仕周(反诉原告),乡村医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黎艳荣,女,生于1983年7月8日,土家族,系被告熊仕周(反诉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苏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艳(反诉被告)诉被告熊仕周(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艳、反诉原告熊仕周均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艳、反诉原告熊仕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艳、反诉原告熊仕周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淑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反诉原告熊仕周负担。审 判 长  邓江陵审 判 员  牟绍军人民陪审员  李道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