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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方圆达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方圆达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青岛方圆达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刚,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村。委托代理人李国伟,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南流路。申报人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平阴县安城乡东毛铺村。委托代理人刘炳江,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南卧龙村。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长  郜付林审判员  朱恒军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