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湄潭县永兴镇天鹏村天鹏组与湄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湄潭县永兴镇永兴茅贡米业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颁证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永兴镇天棚村天棚组,湄潭县人民政府,湄潭县永兴镇永兴茅贡米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凤行初字第27号原告湄潭县永兴镇天棚村天棚组。代表人陈乐超,男,26岁,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永兴镇天棚村天棚组。系天棚村天棚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德玖,男,72岁,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永兴镇天棚村天棚组务农。委托代理人王开文,男,61岁,苗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务农。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勰,系该县县长。第三人湄潭县永兴镇永兴茅贡米业公司。住所地:湄潭协育。法定代表人周建华。原告湄潭县永兴镇天棚村天棚组诉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湄潭县永兴镇永兴茅贡米业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颁证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永兴镇天棚村天棚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湄潭县永兴镇天棚村天棚组负担。审 判 长 张正勇审 判 员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