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某,男,19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