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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戴文杰、栾葩滋与栾葩滋、衢州市旭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戴文杰。被告:栾葩滋。委托代理人:丰富强。被告:衢州市旭旺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百汇路315号。法定代表人:陈翠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杰诉被告栾葩滋、衢州市旭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杰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栾葩滋、衢州市旭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杰撤回对被告栾葩滋、衢州市旭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戴文杰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