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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行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杨某、曾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唐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金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曾某,女,汉族,住唐县。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18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112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3)18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青审 判 员  田统永代理审判员  赵国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邸雪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