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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海涛与吉林省嘉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海涛,吉林省嘉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贾海涛。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贾海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4864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吉中执指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吉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贾海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吉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