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天祥与李秋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祥,李秋生,李秋燕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3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祥,男,1941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生,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林兴,男,1971年3月6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燕,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秋生,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林兴,男,1971年3月6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天祥因与被上诉人李秋生、李秋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0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称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现上诉人李天祥以此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天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天祥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天祥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天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鲁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