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望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省某市人,个体户,住某省某市某乡某村某组某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省某县人,某县民政局职工,住某县某镇西边农井某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张某某支付案件款21286.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8.50元共计人民币21574.5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将案件款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杨某某2014年5月19日扣押在你单位的所有的某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DW004191)的所有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光审判员  杨通智审判员  岑继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岑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