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何兆伍、何兆艺、何汉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何兆伍,何兆艺,何汉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1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项雁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兆伍,男,××××年××月××日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兆艺,男,××××年××月××日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汉珩,男,××××年××月××日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兆伍、何兆艺、何汉珩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446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兆艺在银行存款及工资收入41000元、被执行人何汉珩的工资收入19000元扣划至本院以清偿债务,尚欠款项本院分别以(2014)融水执字第153-5号、(2014)融水执字第15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何兆艺、何汉珩的工资收入,足以清偿为止。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执字第15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社审 判 员 龙 江代理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