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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蔡AA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AA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AA,女,1971年5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6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14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焱辉、杨科荣,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AA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仲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AA及其辩护人李焱辉、杨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日、3月6日、4月20日至4月29日早上,被告人蔡AA因认为政府征收其土地补偿达不到其要求,多次在六枝特区南环路的六枝供电局生产调度大楼施工现场堵工,致使施工单位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正常进行生产建设,其行为给施工方造成了重大损失。经价格鉴定,经济损失为61600元。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AA因其个人目的阻碍施工,破坏生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蔡AA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是供电局占了我的地,没用通知我就将地里的700多棵葡萄树挖了;我没有堵工。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土地是被告人蔡AA家的,但是在丈量时却没有人来通知,被告人也没有签字,产生纠纷不是被告人的过错;2、对供电局取得该宗土地的合法性表示怀疑;3、2007年5月9日就已经进行征地勘丈,到2013年才动工,前后闲置了五年。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可以在该宗土地上继续耕种。4、公诉机关未出示证据证实六枝特区供电局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5、六枝特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客观性持异议。综上,被告人蔡AA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3月6日、4月20日至4月29日早上,被告人蔡AA认为对政府征收其土地补偿达不到其要求,多次在六枝特区南环路的六枝特区供电局生产调度大楼施工现场堵工,致使施工单位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正常进行生产建设,其行为给施工方造成了重大损失。经价格鉴定,经济损失为61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六枝特区那克派出所出警经过:2013年4月29日9时许,我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地宗大树脚供电大楼工地有人堵工,要求出警。接警后,我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兴隆村村民蔡AA对土地赔偿款不满,挡在供电大楼工地挖机前不让工地施工。我所民警对蔡AA进行劝解,告知蔡AA对赔偿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但不能阻碍施工人员正常施工,造成后果是要负责任的,对蔡AA劝解半个多小时未果。2、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蔡AA的身份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3、价格鉴定书及情况说明:经鉴定,2013年3月3日堵工损失为人民币5600元,2013年3月6日堵工损失为人民币5600元,2013年4月20日至28日堵工损失为人民币50400元;堵工损失共计人民币61600元,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蔡AA。4、到案经过: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蔡AA家中将其抓获。5、证人刘A证言:证实六枝特区供电局生产调度大楼的工地在六枝特区南环路“大树脚”(地名),工地于2013年2月25日开工的。蔡AA在2103年3月3日、3月6日、4月20日至4月29日,在我们工地堵工不准施工,损失200000元。6、证人杨A、王AA证言:证实蔡AA在2103年3月3日、3月6日、4月20日至4月27日,在六枝特区供电局生产调度大楼工地堵工不准施工。7、证人彭AA、黄AA、郭AA、罗AA证言:证实四人在六枝特区供电大楼工程施工。2013年3月3日至4月29日,蔡AA多次堵工,坐在挖机前面不准施工。8、证人喻AA证言:2007年,蔡AA家的地被政府依法征用。当时国土局、平寨镇政府的与我们一起在肖家寨构皮树脚那里开村民大会,宣传动员此次征地政策。之后我们按国土局和平寨镇政府的安排,通知被征地村民,没过几天就开始丈量土地,由平寨镇政府、国土局及我们村委的一起丈量土地,但我参与的是大树脚石灰窑这片地的丈量,蔡AA家的我没有参与丈量。丈量完兴隆村所有被征土地后,我们就按文件开始算补偿数额,算好后就在被征地村民所在的寨子里贴公示,公示后我们将补偿资料上交国土局,国土局就按我们报的数据,将钱打在存折上,再把存折交我们发到被征地村民手里。土地丈量时肯定通知了蔡AA家的。她家说我们没有通知,是因为她家提出的补偿要求太高,我们无法满足。而且征地这件事我们村委在六枝特区肖家寨开过群众会议的,每户都派一个代表参加的。她家的土地就在她家门口200米的地方,当时她家又没有外出打工,怎么会不知道这件事情。9、证人胡A证言:蔡AA在2013年的3、4月份堵工的事情我知道的。2007年征收土地的时候,我参与的,我是下平子村的小组长。我家的地离蔡AA家的地只有百把米,当时六枝特区政府把征地的位置通过公告公示及村委通知被征地村民后,就开始丈量。丈量土地的时候,蔡AA家没有人在现场,但是他家父亲、兄弟都是知道的。和政府丈量完后,对土地数据、补偿标准进行公示后,就相继领了补偿款。征地是件大事情,蔡AA家不可能不知道,当时村委开大会通知,又喊小组长通知,蔡AA家也没有领取补偿款。10、证人田AA证言:蔡AA是一个人去堵工。蔡AA家在供电大楼工程上有一块地,赔偿款的存折都发到村里了,她没有去领。我家的土地赔偿款五六年前已得到,这些地早就已经征过了的。11、证人龙AA证言:征地前特区政府采取合法程序,贴公告宣传,量土地是各人家自己量,蔡AA家大的那块是没有葡萄树的,路坎边的那一小块地里面有几十棵葡萄树,大的那块大概是2009年种上去的。12、证人文AA证言:蔡AA是孙AA的妻子。2007年的时候,六枝特区政府征收土地时,政府公告就在我家门口的一棵树上,村委的干部来做宣传。六枝特区供电局的这个工程在我家门口下面,因为蔡AA堵工,不让挖机施工,到现在都还没有完工。我家的地在龙AA和孙AA中间,当时龙AA家的葡萄树最多,孙AA家地中也有,但不是太多,稀稀拉拉的。13、证人伍AA证言:我前段时间看到蔡AA在供电局调度大楼施工现场,坐在挖机边,不准挖机动工。我家的地和蔡AA家的地是一起征的,当时政府公告宣传,量地的时候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都在的。征地她应该是知道的,因为当时动静很大。孙AA家可能有几十棵葡萄树。14、证人孙BB证言:蔡AA是我大哥孙AA的妻子。今年4月份的时候,她在六枝特区供电局生产调度大楼堵工,连续堵了好几天,派出所的民警还到她家去劝说,叫她不要堵工,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她不听,仍然继续堵工。堵工时,她在挖机旁边坐着或者站着,挖机不敢施工。15、证人左AA证言:我是六枝特区国土局的工作人员。2007年征地时,我们都是按程序进行的。蔡AA家没有人参与,其他人家都派人参加的,还有村委也有人参加的。蔡AA家地是丢荒的,有70多棵葡萄树。后来村民来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时候,蔡AA家自始至终没有人来反映和领钱,政府和村委的也找过她家的,但是没有用。16、证人仲AA证言:我是六枝特区国土局的工作人员。我们当时记录的蔡AA家是两块地,都是紧挨着的,所以现在供电局的这片地她家两块地有没有完全在里面或是部分在里面我还不太清楚,两块地我记得都是100多个平方米左右,加起来不足300个平方米。两块地都是承包地,有一块好像什么也没种,具体是丢荒的还是种蔬菜时间长了我不太记得,另一块有树苗,我记得有梨树,直径大约5公分,其它的树很少,具体的是什么树、有多少、有多大,时间长了我不太记得。当时我们组建了征地工作组,之后在村支两委干部的配合下,将征地事宜公示、公告,并且还在村民大会上做宣传。按程序对土地进行丈量后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村民就到村委签字,我们再把钱给村委,由村委发给农户。当时村委肯定通知了蔡AA家的,我不知道她家没有来参加丈量的原因。但是我们是在村委和村民组干部认定她家的承包地后我们才丈量的,丈量完后对她家的我们也公示的,她也没有来反映。17、证人孙AA的证言:2007年征地我不知道,我没有在家。我和蔡AA早上出门,晚上才回家,也没有任何人对我说过。我是2012年才知道我家地被征的。当时我家土地栽得700多棵葡萄树。关于赔偿问题,我们去找政府好几次,但因没有满足我家的要求,未能谈成。18、被告人蔡AA供述及辩解:我于2013年3月3日、3月6日、4月20至29日期间到六枝特区供电局生产调度大楼施工现场堵工的,我就站或坐在挖机旁边让挖机不能施工,堵工期间政府、供电局、派出所、施工的人都到现场处理过,但因无法满足我的要求我才堵那么多次。我家在2007年有七八百棵葡萄树没赔偿,政府征地我家也不知道,所以我才去堵工。征地当时我们没有外出打工,都是在六枝城区附近打工,白天出去,晚上回来。另有六枝特区供电局文件、土地保用证、土地征收相关文件及补偿文件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施工方租赁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土地补偿方案、征地说明书、征地公告、告知书、说明、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现场勘查资料、视听资料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蔡AA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承包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医院对被告人的诊断资料,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承包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但市医院对被告人的诊断资料,因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蔡AA因个人目的,阻碍施工,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6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AA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蔡AA辩称自己地里的700多棵葡萄树没有赔偿,自己亦未参与堵工的辩解,因蔡AA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700多棵葡萄树种植在地里被六枝特区供电局挖掉,且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蔡AA为个人目的多次堵工,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辩护称的征地时蔡AA没有得到通知、蔡AA没有签字,六枝特区供电局取得该宗土地是否合法及该局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该宗土地闲置五年后六枝特区供电局才开始动工,被告人可以在该宗土地继续耕种等辩护意见,均不是被告人蔡AA破坏生产经营的理由,不影响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要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蔡AA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AA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26天已从总刑期中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春花审判员  罗 廓审判员  杨 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