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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一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146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匡某某,男,1986年10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叶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