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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新丹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林凯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宏伟,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开运街1952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上���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