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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执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卢万春与周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万春,周雪芳,赵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170号申请执行人卢万春。被执行人周雪芳。被执行人赵文军。卢万春与周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熟虞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周雪芳归还卢万春借款本金14万元,于2014年1月28日前给付3万,2015年2月16日前给付7万元,2016年2月6日前给付4万元,款由双方自行交付;如逾期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卢万春有权就总额14万元中周雪芳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卢万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8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58元,由周雪芳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335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赵文军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后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3)熟虞执字第01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追加赵文军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赵文军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申请执行人卢万春履行债务143358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雪芳、赵文军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藕渠太平街金枫家园31幢305室房屋(该房屋在中国建设银行常熟支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且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本案审理过程中已予以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文军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E××××ד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已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车辆下落,本案暂无法处置。尚未执行到位14335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