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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唐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晨光村村民委员会、大吉村南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唐某某,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晨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大吉村南一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651号原告任某某,女。原告唐某某,男。法定代理人任某某,系唐某某之母亲。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晨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廉志毅,系晨光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大吉村南一组。负责人任知利,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唐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晨光村村民委员会、大吉村南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某、唐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