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嘉商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司垚与任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司垚,任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商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司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建军。上诉人陈司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崇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司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崇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