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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0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凤新与盐城普嘉家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新,盐城普嘉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都民初字第0651号原告黄凤新,居民。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盐城普嘉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益民村工业区12-13幢。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原告黄凤新与被告盐城普嘉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凤新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凤新诉称,我于2012年2月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至今拖欠我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4月共5个月的工资4407元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普嘉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凤新于2012年2月进入被告普嘉公司上班,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从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4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款4407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单位工商营业登记信息1份、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4月工资表3份、原告工作的车间结算单5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黄凤新为被告普嘉公司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现被告拖欠未付,引起讼争,应负全部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盐城普嘉家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凤新工资人民币44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公告费100元,由被告盐城普嘉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徐德群审判员  陶永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嵇晓梅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法律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