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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民一初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姜霞与耿殿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霞,耿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3135号原告:姜霞,女。被告:耿殿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霞诉被告耿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霞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耿殿华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西湖花园XX栋XXX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耿殿华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西湖花园XX栋XXX号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