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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殷允川与孙东响、孙化利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允川,孙东响,孙化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殷允川。被申请人孙东响。被申请人孙化利。申请人殷允川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东响驾驶的肇事车辆鲁D×××××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为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申请人孙东响驾驶的肇事车辆鲁D×××××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