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东辉与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辉,杜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陈东辉,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临江市大栗子铁矿工人,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刘维彦,临江仲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坤,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临江市名门水电公司工人,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东辉与被告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辉的委托代理人刘维彦、被告杜坤的委托代理人孙中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东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初,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2014年原告需用款,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暂时没钱,待别人归还其欠款再还原告欠款”为由予以推脱。原告无奈,只好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5000元。被告杜坤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陈东辉要求被告杜坤偿还借款4.5万元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此焦点,原告提供录音光碟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4.5万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以别人还款之后再还款推脱至今。被告质证认为对电话录音的内容有异议,录音内容不是本案被告所述,该录音属于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疑点1.没有借款的时间、地点;2.没有体现出钱款的交付方式,即是现金还是汇款,是一次性还是分次交付;3.没有所借款的来源;4.没有所借款的用途;5.没有体现出原、被告之间,即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是何种关系、亲疏程度。基于以上疑点,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第6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此,请法庭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因原告陈东辉提供的录音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未对录音内容是否为被告杜坤所述申请鉴定,本院对录音内容是否为被告杜坤所述无法认定。原告陈东辉起诉称其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杜坤向其借款4.5万元,且原告称本案争议的4.5万元,其中2.5万元为其与杜坤之间的合伙债务,剩余2万元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对原告陈东辉与被告杜坤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院无法认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东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