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执字第69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柳诉王公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公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690-2号申请执行人杨柳,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180号。法定代表人王公桥被执行人王公桥,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鄂硚口执字第00690-1号的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公桥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蔡家田田园小区19栋1单元7-1号房产(产权证号:市20130304**号),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公桥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蔡家田田园小区19栋1单元7-1号房产(产权证号:市20130304**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取才审 判 员 彭华勇代理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乐 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