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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齐春普与马永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春普,马永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齐春普,农民。被告马永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春普与被告马永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春普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春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春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春普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