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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孟泉与杨永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泉,杨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王孟泉,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4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杨永强,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10日,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本院受理的王孟泉申请执行杨永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王孟泉依据生效的宝鸡仲裁委作出的宝仲高新交调字(2014)第116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杨永强于当日一次性向申请人王孟泉付清了1000元,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至此,宝仲高新交调字(2014)第116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作出的宝仲高新交调字(2014)第11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凤成执行员  袁保利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