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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梅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泉刑初字第00203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某,女,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无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桥区。2014年4月17日到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投案,2014年5月7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阜��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9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坤,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8日,本院上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该案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2014年8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符合请示管辖的条件,由本院依法审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丽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陈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梅某和崔淑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调解后协议离婚,二人子女崔乙由崔淑某抚养。2011年,为把崔乙户口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梅某找人伪造了一份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及印章,将崔乙抚养权由“被告”变更为“原告”梅某。2014年2月份,梅某持伪造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到颍泉区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诉讼时,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发现。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梅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较小,主动投案自首,无犯罪前科,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5日,梅某(原告)和崔淑某(被告)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调解后协议离婚,婚生子崔乙由被告抚养。2011年,为把崔乙户口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人梅某伪造了一份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将崔乙抚养权由“被告”抚养变更为“原告”抚养。2014年2月,梅某以请求将婚生子崔乙由被告抚养变更为原告抚养为由起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梅某将伪造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提交到法院,被发现;梅某承认其伪造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及印章,并当庭撤回起诉。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明本案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移交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该局于2014年5月4日立案侦查。2、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函。证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梅某伪造民事调解书一事,核实后将本案移交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3、被告人梅某伪造的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原告梅某提出离婚,被告崔淑某表示同意。二、婚生男孩崔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每月200元。4、民事起诉状、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06)泉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及民事调解书。证明梅某于2006年6月21日将请求与崔淑某离婚的起诉状递交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该院立案后审理,6月25日经调解达成协议,婚生子崔乙由被告崔淑某抚养。5、民事起诉状、撤诉申请、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443号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及民事裁定书。证明梅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将婚生子崔乙的抚养权由崔淑某抚养变更为梅某抚养,该院立案后,梅某于2014年4月11日申请撤诉,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6、被告人梅某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4月17日梅某到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7、被告人梅某的户籍信息。证明梅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鉴定意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文检)鉴字(2014)27号印章检验鉴定书。载明:一、5、检材和样本:检材“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泉民一初字第669号”(FYXKS-JC-WJ-2014-027-01)一张,其上盖有“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印章印文一枚,简称JC。样本办案单位提供的“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样本印章印文(FYXKS-YB-WJ-2014-027-01)四枚,简称为YB。四、鉴定意见:检材JC上存疑的“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印章印文与样本YB上的“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三)证人证言1、徐某证言我是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2014年4月14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函的形式,向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告知了我院于2014年4月11日在开庭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崔淑某抚养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梅某当庭提供的(2006)泉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原件内容系伪造且加盖的印章与我院印章不一致。对原告反复进行询问,原告承认其伪造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及印章,并当庭撤诉。2、洪某甲证言我是阜阳市公安局姜堂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2014年春节后上班,一个女的要求办理她与孩子从姜堂迁往石家庄���户口,她带着石家庄的房产证和一份关于她与她丈夫离婚的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我告知她要民事调解书的原件。过了大概两三天,那个女的又来了,带来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的上面盖有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档案室的红印章的民事调解书的原件,我发现这份民事调解书上的孩子的抚养权是由被告男方抚养,而上次她提供的民事调解书上的是由原告女方抚养,我问是怎么回事,两份调解书的内容怎么不一致,当时她也讲不清楚。那个女的我记得好像姓梅,叫什么名字记不得。(四)被告人梅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和崔淑某于2006年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宁老庄法庭调解离婚,儿子崔乙的抚养权法院判给了崔淑某。2011年,我将崔乙接到石家庄上学,想把孩子的户口跟我一起迁到石家庄,姜堂派出所的同志讲要么在石家庄有房子��离婚的,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我,才能将户口一起迁走。在石家庄呆了没几天我又回阜阳了,刚出了阜阳火车站,在一个电线杆上发现办假证的小广告,我就按照小广告的电话号码打了过去,我问他能不能将法院的调解书上的字改一下,将“原告”与“被告”的“原”字与“被”字改一下。那个办假证的人讲可以,要200元钱,并告诉我用法院的调解书原件包上200元钱放到皖西北商贸城十字路口北边第一个电线杆下面,等办好后再给我打电话。过了有四五个小时,那个办假证的人给我打电话讲办好了,让我还到当初放钱的地方去拿。拿回来后我就与我离婚的一些资料放在一起了。2013年底,石家庄的房子房产证办下来。2014年过完春节,我就带着一些离婚的资料到姜堂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派出所民警不给办,说是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上明确孩子的抚养权是���方的,让我到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我将起诉状交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等待开庭审理。我到崔淑某打工地方与他商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我,他同意了,但是不愿意回来,所以开庭时我自己出庭,并当庭将以前改的假的调解书与我以前离婚时的所有的资料都提供给法官了,法官看后问怎么有两张不一样的调解书,我当时一下子想不起来,后来才想起来以前找办假证的人改过,我都忘记这事了。我向法官承认错了,当庭就撤诉了。我伪造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变更抚养权,让小孩跟着我,由我抚养,能够接受好的教育。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为了将其子崔乙的户籍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非法伪造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王 佳 音人民陪审员 宁 振 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雪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