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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行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巨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青贤、王红雨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青贤,王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巨行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新平,局长。被执行人张青贤,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红雨,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系被执行人张青贤之妻。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青贤、王红雨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张青贤、王红雨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了巨费征字(2014)1333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56574元。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决定书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巨费征字(2014)1333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征收数额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巨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巨费征字(2014)1333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二、限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巨费征字(2014)1333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素霞审判员  陶可生审判员  王有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