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与陈幼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陈幼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严彰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邱勤,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兵,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始源。被告陈幼堂,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诉被告陈幼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志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