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胡奎竹与周军发、周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奎竹,周军发,周土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胡奎竹。被告周军发。被告周土发。委托代理人李国忠,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奎竹与被告周军发、周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奎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28元,由原告胡奎竹负担。审判员 李享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