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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胡奎竹与周军发、周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奎竹,周军发,周土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胡奎竹。被告周军发。被告周土发。委托代理人李国忠,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奎竹与被告周军发、周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奎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28元,由原告胡奎竹负担。审判员  李享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