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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5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光正与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正,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597号原告陈光正,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注册号:370214230038449。法定代表人林礼津,总经理。原告陈光正诉被告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光正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光正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童明芳人民陪审员  邹启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