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培养与林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养,林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391-1号原告黄培养,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伟,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辉,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培养与被告林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已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厦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裁令:驳回原告黄培养在本案中就落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3月14日、2012年7月12日的《借款合同》提起的起诉。原告黄培养领取前述民事裁定书之后,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未提起上诉。原告黄培养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对被告林庆辉的起诉(落款时间为2012年6月12日《借据》载明林庆辉向黄培养借现金64万元和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借据》载明林庆辉向黄培养借现金3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黄培养提出的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养撤回其对被告林庆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00元,由原告黄培养负担。审 判 长 郑光辉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