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庙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邱加付与李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加付,李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1046号��告邱加付,农民。被告李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晏 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