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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邱加付与李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加付,李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1046号��告邱加付,农民。被告李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晏 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