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都民初字第41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易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文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都民初字第4150号原告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7号,组织机构代码79784615-X。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董事长。被告易文魁,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文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告易文魁也已前往原告处办理了退房退款流程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